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8财保10号
申请人: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40991M。
法定代表人:刘平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94925506。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569469XJ。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5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孳息。申请人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提供29500000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5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滨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