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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6553号之三

广州博斯绅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创诚润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创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博斯绅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创诚润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创域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6553号之三

原告:广州博斯绅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孙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诚润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博大城****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曹遂香。

被告:郑州创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2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勇伟。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原告广州博斯绅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诚润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创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舒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