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2民初1427号
原告:崔志刚,男,汉族,1992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段赫男,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欣,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志刚与被告段赫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崔志刚负担。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