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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民初1427号

崔志刚与段赫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志刚;段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2民初1427号

原告:崔志刚,男,汉族,1992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段赫男,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欣,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志刚与被告段赫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崔志刚负担。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