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6271号
申请人:杨熠,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申请人:潘峻,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恒杰,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孙鹏,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
申请人:赵继红,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苏州。
被
申请人:苏州晶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3049677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和路**。
法定代表人:孙卓。
被
申请人:苏州帝福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0902162Y,住,住所地江苏省世界第一初恋工业园区启月街**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div>原告杨熠、潘峻与被告孙鹏、赵继红、苏州晶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帝福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熠、潘峻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鹏、赵继红、苏州晶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帝福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熠、潘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鹏、赵继红、苏州晶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帝福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