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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初158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西缘情烟酒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西缘情烟酒经销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58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西缘情烟酒经销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体育场底店。经营者:杜艳花。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西缘情烟酒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何玉山

审判员 张 宇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