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670号原告郭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高杨,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郭磊与被告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郭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磊负担。
审判员 田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祁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