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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1670号

郭磊与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磊;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670号原告郭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高杨,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郭磊与被告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郭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磊负担。

审判员  田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祁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