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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22刑初73号

廖武平、廖武佐、吕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12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武街,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其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大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武平,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武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斌,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其裕,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等人共同在钟山县公安镇神湾村廖武街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吸引附近村民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2018年12月29日,钟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并缴获赌博工具玉米粒206粒及赌资人民币2270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缴获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坐、廖大弟、廖其裕、廖武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前的一天,被告人廖武街、廖其坐、廖大弟三人商量,决定在廖武街位于钟山县公安镇神湾村的老房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裕亦加入作为股东之一,约定股东之间平均分配所得利润。由廖武街准备赌博的桌子、凳子、玉米粒等赌博工具,2018年12月27日开始开设赌场,以用玉米粒压四个角,并用一把玉米粒以4个玉米粒作一组剥离这一把玉米粒,剩下的玉米粒的对应角来决定胜负的方法吸引附近村民参与赌博,按赌徒下注金额的10%抽头盈利。开设赌场二天时间,每天抽取的水钱约几千元,由廖大弟抽水,廖其坐保管水钱,该赌场只开设了二天就于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公安查获,当场缴获七被告人所分得的获利款各2000元共14000元及赌资8700元,共22700元。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廖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七被告人及陶某3、陶某2、陶某1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七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武街、廖其坐、廖大弟、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武街、廖其坐、廖大弟、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裕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武街、廖其坐、廖大弟三人最先商量决定开设赌场,由廖武街负责提供赌具及赌博场所,廖大弟负责抽水,廖其坐负责保管水钱,被告人廖武平、廖武佐、吕斌、廖其裕在赌场冷淡时参与赌博吸引赌博人气等工作。赌场每日清算抽来的水钱,股东之间平均分配。七被告人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管理赌场的日常工作,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武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廖其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廖大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廖武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廖武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吕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廖其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八、七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及扣押的赌资人民币8700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英

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

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多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