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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5071号

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5071号

申请人: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345479XT。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健君,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简丽芬,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人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简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简丽芬共计104316.87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福济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简丽芬的银行存款共计104316.8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