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8执254号之六

季某、冯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季某;冯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254号之六

申请人:季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执行人:冯某,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在德州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9.05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在德州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380.1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亓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