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8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支行,营业场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一层商铺。
负责人:郭劲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升,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普光,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支行与被告赵普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小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