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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389号

郴州鸿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丰盈钢材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鸿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丰盈钢材销售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38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除保全

申请人:何年君,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郴州鸿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区。

法定代表人:侯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丰盈钢材销售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雷大桥村**。经营者:兰连成。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志刚、何年君与被申请人郴州鸿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丰盈钢材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湘1002民初38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李志刚、何年君的财产。李志刚、何年君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郴州鸿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丰盈钢材销售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李志刚、何年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志刚、何年君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