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81民初1396号
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
法定代表人:吴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桂云,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与被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醴陵市花炮企业互助发展协会负担。
审判员 刘午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文娣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