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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67号

郑晋航与黄德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晋航;黄德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523民初67号

原告:郑晋航,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现住陆河县。

被告:黄德弹,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广东吴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晋航与被告黄德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晋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水泥款)7314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7月8日前向原告分批购买水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共结欠73148元。原告经过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立有一份欠条交原告存执,欠条内容是“兹有黄德弹欠到郑晋航水泥款柒万叁仟壹肆捌元正”,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还货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水泥款73148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2月1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黄德弹仍欠原告郑晋航货款63148元,于2019年9月13日前偿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28.70元,调解达成协议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黄德弹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