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921民初833号
原告: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系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腾,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