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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635号

刘得过、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得过;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23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得过,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京基滨河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守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iv>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村霞,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发路**>

法定代表人:李翔,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得过因与被上诉人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得过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得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得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已由上诉人刘得过预交),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刘得过负担;多预交的26.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刘得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李  小  丽

审判员 黄  国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秋红(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