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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187号

豆文龙与张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豆文龙;张晓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87号

原告:豆文龙,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晓刚,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豆文龙与被告张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豆文龙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豆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豆文龙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