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87号
原告:豆文龙,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晓刚,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豆文龙与被告张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豆文龙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豆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豆文龙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