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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保251号

伍亿、张海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亿;张海坤;伍建湘;湘潭市湘艺金饰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保251号申请人伍亿,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张海坤,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伍建湘,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湘潭市湘艺金饰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张海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伍亿与被申请人张海坤、伍建湘、湘潭市湘艺金饰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伍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2019)湘0302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张海坤、伍建湘、湘潭市湘艺金饰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耀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