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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6853号

陈克雄与张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克雄;张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853号

原告:陈克雄,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盛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陈克雄与被告张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陈克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克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克雄负担。

审判员  徐晶二○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邱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