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853号
原告:陈克雄,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盛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陈克雄与被告张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陈克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克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克雄负担。
审判员 徐晶二○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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