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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3135号之一

关于东与冯宁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于东;冯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3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0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关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在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项 志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卫 东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