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3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0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关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在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项 志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卫 东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