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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3263号

崔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瑞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263号申请保全人(原告):崔瑞刚,男,1977年10月11日生。被保全人(被告):魏金飞,男,1972年11月12日生。被保全人(被告):张晓风,女,1972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崔瑞刚与被保全人魏金飞、张晓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崔瑞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魏金飞、张晓风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崔瑞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魏金飞、张晓风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张伟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