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2执异1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素兰,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岩泉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系异议人李素兰之子。
申请执行人:姚红波,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
申请执行人:廖瑞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东岸村**
申请执行人:白伟兰,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民主东路。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北岸村**
申请执行人:姚贵良,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枫木塘村**
被执行人:李传亮,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红波、廖瑞旺、白伟兰、李学平、姚贵良等人与被执行人李传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李素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素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素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素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范助海
人民陪审员 彭 云
人民陪审员 谷志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