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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2执异16号

李素兰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素兰;姚红波;廖瑞旺;白伟兰;李学平;姚贵良;李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2执异1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素兰,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岩泉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系异议人李素兰之子。

申请执行人:姚红波,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

申请执行人:廖瑞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东岸村**

申请执行人:白伟兰,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民主东路。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北岸村**

申请执行人:姚贵良,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枫木塘村**

被执行人:李传亮,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红波、廖瑞旺、白伟兰、李学平、姚贵良等人与被执行人李传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李素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素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素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素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范助海

人民陪审员  彭 云

人民陪审员  谷志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