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079号罪犯李荣,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19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5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认为,罪犯李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情况,现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