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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8执186号

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远贵;熊家会;张本忠;杨大梅;余昌友;李绍贵;谢远珍;袁世兰;徐少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8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

法定代理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远贵,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熊家会,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张本忠,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杨大梅,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余昌友,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李绍贵,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谢远珍,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袁世兰,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徐少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执行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远贵、熊家会、张本忠、杨大梅、余昌友、李绍贵、谢远珍、袁世兰、徐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远贵、熊家会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414.52元,本息合计307414.52元,并从2017年8月23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3%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为罚息利率;被执行人李绍贵、袁世兰、余昌友、张本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远珍、徐少新、杨大梅分别对被执行人李绍贵、袁世兰、张本忠所涉本案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宜都市人民法院为首次执行法院,因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谢远贵、熊家会、张本忠、杨大梅、余昌友、李绍贵、谢远珍、袁世兰、徐少新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