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902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金华,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委托代理人:谢旺盛、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柯钜明,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
被执行人:陈亚莲,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 本院在执行吴金华与被执行人柯钜明、陈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粤09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0312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柯钜明、陈亚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不动产登记局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有足额财产。通过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柯钜明名下有云南路棕榈泉花园E11幢,但2012年6月已抵押给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顿梭信用社,2013年11月24日再抵押给李福艳。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张贴强制搬迁公告。后被执行人柯钜明书面承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已自动履行100000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已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柯钜明、陈亚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案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902执9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柯钜明、陈亚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金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昊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