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512号
申请人:路金钢,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牛永宏,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路金钢与被申请人牛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名永宏下存款2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永宏名下存款2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0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