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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1512号

路金钢、牛永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路金钢;牛永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512号

申请人:路金钢,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牛永宏,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路金钢与被申请人牛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名永宏下存款2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永宏名下存款2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0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