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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刑初175号

田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孟令东,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8】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孟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以散布网友石某2裸体视频让其身败名裂为由威胁石某2,向石某2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交钱后删除裸体视频。2018年6月29日下午,石某2拿着4万元现金与田某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内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敲诈未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1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2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敲诈勒索未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孟令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系敲诈勒索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以散布网友石某2裸体视频让其身败名裂为由威胁石某2,向石某2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交钱后删除裸体视频。2018年6月29日下午,石某2拿着4万元现金与田某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内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敲诈未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82年8月25日。2、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非中共党员。3、前科查证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无犯罪记录。4、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6月29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将被告人田某抓获。5、田某与石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田某在微信中勒索石某2的过程。6、证人石某1证言证实,2018年6月29日上午,石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敲诈她5万元钱,让我陪着她去报案。7、被害人石某2陈述证实,2018年6月23日11时许,和网友田某在格林豪泰酒店开房,期间田某私自偷拍了我的裸照视频,6月25日开始以散布我的裸体视频让我身败名裂相威胁,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交钱后删除裸体视频。2018年6月29日下午,我拿着4万元现金与田某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内交易时,田某被民警当场抓获。8、被告人田某供述证实,2018年6月23日13时许,我和网友石某2在格林豪泰酒店开房,期间我私自偷拍了石某2的裸照视频,6月25日,开始以散布石某2的裸体视频让其身败名裂相威胁,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交钱后删除裸体视频。2018年6月29日下午,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内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定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田某系敲诈勒索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田某敲诈石某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减轻处罚。因此,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