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117号罪犯李斌斌,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杭萧刑初字第2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斌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斌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浙01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6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认为,罪犯李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