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惠州市麦地路22号。
负责人:陈穗勇。
委托代理人:陈建宗,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剑文,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温秀琴,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剑文、温秀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梁剑文、温秀琴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03469.07元、利息0元,被申请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逾期人民币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申请人系统的账单为准),案件受理费4593元、执行费3021元,因梁剑文、温秀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 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 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 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金钱债务。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3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梁剑文、温秀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茂军
审判员刘耀阳
审判员纪舜龄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执行员黄小微
书记员祝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