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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142号之一

陈汉蓬、黎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汉蓬;黎伟局;唐号花;黎少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142号之一

申请人:陈汉蓬,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

申请人:黎伟局,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

申请人:唐号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

申请人:黎少领,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申请人陈汉蓬与被申请人黎伟局、唐号花、黎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汉蓬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黎伟局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房产,建筑面积78.6㎡,查封价值为285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汉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黎伟局名下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房产(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号),财产保全的价值以285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