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57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梓晗,女,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增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张玉秀,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增明、张玉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