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4民初1359号原告卢清林,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李洪艳,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刘玉国,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清林诉被告李洪艳、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洪艳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此刑事案件处于侦查、审查阶段,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