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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4民初1359号

卢清林与李洪艳、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清林;李洪艳;刘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4民初1359号原告卢清林,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李洪艳,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刘玉国,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清林诉被告李洪艳、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洪艳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此刑事案件处于侦查、审查阶段,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