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2791号
原告:赵某1,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赵某2,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 邢红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