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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2791号

赵某1与赵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2791号

原告:赵某1,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赵某2,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  邢红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