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行初44号

44杨金柱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杨金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苏05行初44号 原告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赞华,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柱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虎丘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金柱以及被告虎丘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赞华、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金柱诉称,2017年10月18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虎丘市监局”)作出苏虎市监告字(2017)0246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决定销案。虎丘市监局2016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应该在90日内结案,2017年10月18日告知销案,超过法定调查和办案期限,行为违法。虎丘市监局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没有将延期的情况告知原告也不合法。同时,延期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投诉的违法广告行为不属于情况复杂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情况,不应当延期。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公司”)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虎丘市监局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合法,决定销案不合法。该局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举报奖励,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该局做出的销案决定;责令该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原告结果。被告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虎丘市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错误;认为该局作出的销案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造成不利影响,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告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原告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本院撤销被告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苏虎府行复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针对原告的诉请,原告举证〔2017〕苏虎府行复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复议申请,被告作出了复议决定。 被告虎丘区政府辩称,原告杨金柱因不服虎丘市监局所作举报销案决定,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答辩人依法撤销虎丘市监局所做销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答辩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关于查处违法广告的举报申请并非因其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虎丘市监局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依法予以受理、立案、调查,并将举报答复结果告知原告,依法履行了工商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该举报答复并未设定原告的义务,也未对原告的权利与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原告与虎丘市监局所作出的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故答辩人于2018年1月25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虎丘区政府举证如下: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复议申请;2、查处违法广告申请,证明原告向虎丘市监局提出举报;3、立案审批表,证明虎丘市监局决定立案;4、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虎丘市监局告知原告对其举报予以立案;5、虎丘市监局事项报批表,证明虎丘市监局决定延长办理期限;6、协助查询函及协会证明,证明原告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7、行政处理告知书,证明虎丘市监局作出举报答复告知;8、邮寄凭证,证明虎丘市监局告知原告举报答复;9、复议事项审批表,证明被告延长复议审理期限;10、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复议决定;11、送达回证,证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同时提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三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4三性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6由于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所以对三性均有异议。即使证明为真实,纽威公司也不能以此作广告;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8无异议;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0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1无异议。 经本院认证,对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原告向虎丘市监局提出《关于查处违法广告的申请》,要求查处纽威公司在某网站发布的“纽威阀门,作为中国最火,世界著名的阀门制造商,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套工业阀门解决方案,专业从事工业阀门的生产、研发、销售和服务”广告内容,该广告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原告要求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一并处罚并依法对其进行奖励。虎丘市监局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同日书面告知原告已受理举报,调查取证过程中,虎丘市监局延长办案期限,并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因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原告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虎丘市监局做出的销案决定;责令虎丘市监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原告结果。2018年1月25日,虎丘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杨金柱的行政复议申请。杨金柱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虎丘市监局在收到原告关于查处违法广告的举报后,依法予以受理、立案、调查,并将举报答复结果以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依法履行了工商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行政处理告知书并未设定原告的义务,也未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原告与虎丘市监局所作出的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故虎丘区政府于2018年1月25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杨金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金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金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一鸣

审判员  刘正芳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