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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4民初3330号

赖平辉与南京历史城区保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平辉;南京历史城区保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3330号

原告:赖平辉,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历史城区保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秦淮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平辉与被告武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在外租房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非法征收拆迁行为,致原告自2017年10月至今有家难回,被告违法拆除原告的厨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书面提出本案因涉及其他被告,申请以驳回起诉方式终结本案。据此,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赖平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锐

人民陪审员 汪 琴

人民陪审员 陈春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见习

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