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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恢113号

黄文刚、孔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文刚;孔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刚,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孔毅,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黄文刚与被执行人孔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文刚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7)鄂0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案(2018)鄂0103执302号,要求被执行人孔毅支付欠款252960元、诉讼费用55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黄文刚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控制的财产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孔毅名下广发银行账户62×××0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2、冻结被执行人孔毅名下中信银行账户62×××36,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3、冻结被执行人孔毅名下中国银行账户55×××75,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4、冻结被执行人孔毅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5200251918766,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黄文刚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黄文刚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孔毅除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280.66元(已扣划)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孔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孔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