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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02执恢179号

赵延平与李海雄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延平;李海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6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平,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委托代理人朱芳,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李海雄,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赵延平申请执行李海雄债务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李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海雄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赵延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延平委托代理人朱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称,因双方私下和解处理此事,履行期限较长,且正在履行当中,故其接受申请执行人赵延平的委托前来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森虎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淮文杰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延笑男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