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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4196号

李双花与济源市汇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双花;济源市汇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4196号

原告:李双花,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汇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涧北村。

法定代表人:袁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花诉被告济源市汇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子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