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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4318号

李玉波与王培洪、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波;王培洪;王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3民初4318号

原告:李玉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利,

被告:王培洪,

被告:王桂芳,。

原告李玉波与被告王培洪、被告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玉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700元),共计208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被告王培洪、被告王桂芳共同辩称,欠款属实,数额无异议,并且我们庭前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了,每月偿还5万元,没有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培洪、被告王桂芳付给原告李玉波借款200000元,于2019年6月3日偿还5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7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还清。如两被告任一笔逾期付款,原告可将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如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