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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执保328号

申请保全人张肇杰与被保全人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张肇杰与被保全人张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81执保328号申请保全人张肇杰,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保全人张雪峰,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张肇杰与被保全人张雪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81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存款3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雪峰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乐陵杨安镇分理处账号为62×××63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雪峰开户于乐陵农商银行杨安镇支行账号为62×××03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