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2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友军,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剑英,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声,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友军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厚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友军及其辩护人黄剑英、李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舒友军在其家中,通过在电能表上方的入户火线上直搭一根电线的方式,使其所使用的空调、冰箱、热水器、洗衣机、抽水机等用电设备未经电能表计量,窃取了溆浦县电力公司的电能。经鉴定,被告人舒友军窃取的电量为26599.28KWh,金额为人民币15640.3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公司的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友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舒某1、贺某、严某、舒某2、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舒友军家属已代为退赔了156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公司的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舒友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建议对被告人舒友军适用缓刑。对此,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友军认罪认罚态度好,并全部退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宣告缓刑。对溆浦县司法局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舒友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641元予以退赔(已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泽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启长
书记员罗晓静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