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02民初773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仪征市弯巷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语英,女,汉族,2006年2月15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住址: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王语英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京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黃州区西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0367Q。
法定代表人:涂春桂。
被告:赵得政,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负责人:刘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何某、王语英与被告黄冈市京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赵得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京海公司、赵得政连带赔偿原告因王死亡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86,184.99元【内应减去已支付金额:70100.00元,实际请求额为:816,084.99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人民财险武汉分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王为家庭直系亲属关系。王前一直跟随赵得政忙于船务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赵得政日常船务均以京海船务公司名义对外。为稳妥可靠,2017年3月9日,京海公司与人民财险武汉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王志洪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保期至2018年03月09日。2018年01月11日上午,王志洪在船上气温为零下-2度工作时发生意外,被送往黄冈市中心医院救治。2018年1月26日,王志洪在历经15天的抢救无效后死亡,病案记载:大脑半球的脑内出血。留护二人护理。抢救支出医疗费为74767.46元。2018年2月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志洪的死亡不排除与工作中过度劳累、寒冷刺激诱发了脑出血所致”的事实相关联。事件发生后,原告等亲属寻求政府对死亡事件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及时介入。2018年2月7日,在公安机关主导下,原告与赵得政形成了王志洪死亡后的前期安葬协议;并支付了为其办理王志洪火化及安葬事宜费用50000元,余事依法处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被告赵得政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王志洪之间发生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发生在通海水域××浠水县巴河港。因此,该民事行为的管辖权在武汉海事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条“其他海事侵权纠纷”、第24条“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据此,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发生于湖北省巴河港,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应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条、第2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赵得政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婷
审 判 员 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