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妹英,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周明,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妹英与被执行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明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清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