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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执258号之二

何妹英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妹英;周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妹英,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周明,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妹英与被执行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明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清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