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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执3009号

魏建尊、贾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魏建尊;贾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2执3009号

被执行人:魏建尊,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贾毅,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98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魏建尊银行存款32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名下保险、公积金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有相关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魏建尊、贾毅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魏建尊、贾毅正在监狱服刑,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金额4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3229元,剩余396771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荣   华

审判员 高山

审判员李铁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