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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2119号

崔艳丽与杨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艳丽;杨绍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2119号

原告:崔艳丽,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孙银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乔,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绍鑫,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崔艳丽与被告杨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艳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2472元,由原告崔艳丽负担。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