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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民初746号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军、肖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军;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1民初746号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军,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肖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军、肖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军、肖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砂

书记员朱砂(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