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658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代表人:张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张佩,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赵华玲,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明林,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蔺志国,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四被告张佩、赵华玲、梁明林、蔺志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岳 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