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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民初2658号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张佩、赵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张佩;赵华玲;梁明林;蔺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658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代表人:张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张佩,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赵华玲,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明林,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蔺志国,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四被告张佩、赵华玲、梁明林、蔺志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岳 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