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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5执132号

阳容与王四平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阳容;王四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阳容,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月25日,。

被执行人:王四平,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7月30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四平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执行员  李晓兴

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