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3335号
原告:蔡美清,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志强,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蔡美清与被告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美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美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颜志强立即偿付蔡美清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颜志强出具借条,确认尚欠蔡美清借款30万元,并承诺2020年3月1日前还清该笔借款。近日,蔡美清了解颜志强身患晚期癌症,遂到颜志强家中沟通还款事宜,但颜志强及其家人明确表示只能在五年内分期偿付8万元,拒不偿付余下22万元。蔡美清认为,颜志强已明确拒绝偿付借款,且其因身体原因随时可能无法偿付借款,故还款期限虽尚未届满,但蔡美清有权要求颜志强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 颜志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3月1日,颜志强出具一份《借条》给蔡美清,载明向蔡美清借款30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还清。蔡美清提供手机录像视频,视频显示,颜志强卧躺于沙发上,称其本人差点死亡,并认可借款事实以及确认《借条》系其书写,蔡美清多次追问何时还款,其家人陈述在5年内还8万元等,但未明确拒绝还款。另,蔡美清陈述,2013年至2018年期间,颜志强多次向其借款,其以现金交付,该《借条》是对上述借款的结欠。
本院认为,颜志强出具的《借条》,载明向蔡美清借款的事实,蔡美清主张是多次现金借款的结欠,颜志强未提出抗辩,本院对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蔡美清虽提供手机录像视频,但视频中颜志强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家属所提5年内还8万元的说法,可理解为提出协商方案,并非表示拒绝履行。因此,蔡美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预期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故其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之前请求颜志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蔡美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蔡美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奕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若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