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83号
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西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677370169。
法定代表人:候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酒钢集团酒泉天成风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90358471J。
法定代表人:孔祥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钢集团酒泉天成风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1589.5元,由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