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2589号之一
原告: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6111B。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文,山东富而通职业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艳芹,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张勇,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芹、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建刚
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
人民陪审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秋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