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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民初2589号之一

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艳芹、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李艳芹;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2589号之一

原告: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6111B。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文,山东富而通职业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艳芹,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张勇,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芹、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建刚

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

人民陪审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秋雨 百度搜索“”